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公诉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林滨,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甲公司股东,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户籍地福建省闽侯县**镇**村**路**号,现住福州市台江区**街道**村**座**单元。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敬润,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乙公司业务员,出生地福建省顺昌县,户籍地福建省顺昌县**镇**坊**号,现住福州市台江区**广场**座**室。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平荣,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乙公司业务主管,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座**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燚,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福建**公司业务员,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州市台江区**路**号**村**座**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棋彬,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海**房产加盟店店长,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镇**村**号,现住福州市仓山区**镇**村**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敬润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吴平荣、黄棋彬、张燚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林滨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分别于2018年10月31日、2019年1月15日退回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二次,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分别于2018年11月30日、2019年2月15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1、2017年6月被告人林滨伙同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设立无金融资质的贷款公司“*甲公司”,股东成员有林滨、高某某、陈某甲、王某某等人,上述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在福州、古田等地以欺骗、威胁等手段,主要从事“套路贷”等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团伙。其中被告人林滨涉及诈骗事实如下:
2017年9月28日至2017年10月12日期间,被告人林滨假借民间借贷的幌子,伙同*甲公司的另一股东高某某(另案处理)以*甲公司的名义或以个人的名义出借给被害人陈某某三笔资金共计21万元(5万元、5万元、11万元),并以行业规矩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签订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借款合同、收条、房屋租赁合同、房屋腾退合同、开锁协议等空白材料,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害人给付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后,随即以“砍头息”、“看点费”、“手续费”等名义向被害人陈某某收取8.85万元的费用,并转回与汇款账户不一致的账户,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在事先向被害人陈某某收取了约定借期内的全部高额利息后,在借款期限未到期的情况下,即让被害人借新还旧予以平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被害人陈某某实际到手金额12.15万元,实际还款金额26.25万元,被骗金额共计14.1万元。
2、2017年7月17日至2018年3月23日期间,被告人刘敬润、吴平荣假借民间借贷的幌子,由被告人刘敬润协助*乙公司或者被告人刘敬润与被告人吴平荣合伙以个人名义出借资金给被害人陈某某,并以行业规矩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签订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借款合同、借条、承诺书、房屋租赁合同、收条、开锁协议等空白材料,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害人给付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后,随即要求被害人陈某某将被告人以“砍头息”、“看点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转回与汇款账户不一致的账户,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并通过重复向被害人收取“看点费”、以违约为由向被害人任某某收取逾期利息等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陈某某的财产。被告人刘敬润先后出借六笔资金给被害人陈某某总计132.5万元,被害人陈某某实际到手金额60.68万元,实际还款金额92.55万元,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31.87万元,被告人吴平荣参与其中四次,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24.7万元。
3、2017年9月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燚假借民间借贷的幌子,声称可以帮被害人陈某某到正规平台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由被告人张燚协助福建**公司先行出借资金给被害人陈某某50万元,并以行业规矩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签订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借款合同、借条、房屋租赁合同、收条、开锁协议等空白材料,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害人给付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后,随即要求被害人陈某某将被告人以“砍头息”、“手续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转回与汇款账户不一致的账户,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在事先向被害人收取了约定借期内的全部高额利息后,在借款期限未到期的情况下,即介绍下一家公司借款给被害人陈某某,让被害人借新还旧予以平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被害人陈某某实际到手金额39.35万元,实际还款金额50万元,被骗金额10.65万元。
其间,被告人张燚、黄棋彬在明知其他担保公司也是使用上述“套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被告人张燚仍介绍了*甲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上述公司涉案金额120.35万元,被告人张燚从中获利59250元;被告人黄棋彬介绍了*戊公司、福建**公司、*甲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出借资金给被害人陈某某平账,上述公司涉案金额152.35万元,被告人黄棋彬从中获利37000元。
被告人林滨、刘敬润、吴平荣、张燚、黄棋彬于2018年6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陈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户籍材料及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害人陈某某房产的过户材料;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敬润、吴平荣、黄棋彬、张燚、林滨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敬润与吴平荣互相进行的辨认,被告人黄棋彬对被告人张燚、林滨的辨认,被害人陈某某对被告人刘敬润、黄棋彬、张燚、林滨的辨认;
5.鉴定意见:福建厚德地产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估价意见;
6.电子数据:从被害人陈某某手机中提取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
二、敲诈勒索
2017年9月28日至2017年10月12日期间,被告人林滨伙同高某某(另案处理)出借给被害人陈某某三笔资金共66万元,在被害人陈某某还款时,却以被害人违反行业规矩为由,采取强扣被害人陈某某借款所质押的房产证等材料的方式,逼迫被害人陈某某支付违约金,勒索被害人陈某某25万元人民币。
2017年10月7日被告人林滨在以其个人名义借贷给被害人陈某某5万元资金的过程中,也以同样的理由,采取强扣被害人陈某某的借条的方式,逼迫被害人陈某某支付违约金,勒索被害人陈某某2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林滨的户籍材料、违法犯罪记录及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害人陈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林滨、黄棋彬以及同案犯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某对被告人林滨的辨认;
5.电子数据:从被害人陈某某手机中提取的支付宝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滨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1万元,数额巨大,又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敬润、吴平荣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刘敬润骗取人民币31.87万元,被告人吴平荣骗取人民币24.7万元。被告人张燚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棋彬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2.3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燚、黄棋彬在共同犯罪中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之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滨还曾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价值2万元人民币未遂,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强
林汀
2019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滨、刘敬润、吴平荣、张燚、黄棋彬现羁押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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