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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爱玲集资诈骗罪、马宜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开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19〕280号

被告人张爱玲,女性,1959年**月**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号**栋**室,身份证号码:3601031959********,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大美健康医疗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2018年8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年9月3日经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马宜波,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031988********,住安徽省安庆市玄秀区**路**市场**期**层**号,江西**医疗有限公司融资团队负责人。2018年8月1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年9月3日经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爱玲集涉嫌资诈骗罪、马宜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爱玲于2015年4月30日在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原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江西省大美健康医疗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玲,公司所在地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85号江信国际嘉园商业写字楼1801室。经营范围:养老院项目投资;餐饮服务;营养健康咨询服务;大型活动组织服务;旅游开发、医疗服务。

2015年4月,被告人张爱玲通过融资团队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投资客户推介以位于青云谱区南莲路91号南昌市大美怡心院投资养老为由,办理签订养老服务协议银卡、金卡、钻石卡予以投资年回报率9%、12%、15%,骗取客户投资。在明知无力偿还投资客户投资款的情况下继续骗取客户投资,且数额巨大。2015年4月至2016年11月期间与易某某(另案处理)为首的融资团队约定融资所得的24%为融资团队提成,当日结算,致使投资人投资款无法挽回。根据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截止到2019年3月25日,张爱玲以“江西省大美健康医疗有限公司”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投资款,报案人员214人,吸收本金1630万元,未兑付本金1453.5669万元。

2016年7月后至今,被告人马宜波担任江西省大美健康医疗有限公司融资团队负责人期间其名下业务员所做业务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签约客户共计74人,合同投资金额合计604万元人民币,根据报案人询问笔录,业务员为马宜波的报案人员共计14人,合计投资本金261万元,业务员为马宜波和杨某某的报案人员1人,投资本金18万元。业务员为马宜波以外的报案人员共计57人,合计投资本金3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书证;

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张爱玲、马宜波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爱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骗取不特定社会对象人民币共计1453.566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宜波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04万元人民币,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建晖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爱玲、马宜波现被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十五卷。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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