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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爱礼诈骗案)_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公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张爱礼,曾用名张老大,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住仁怀市**街道办事处**小区。2018年6月13日因赌博被仁怀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爱礼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张爱礼为了赌博,在微信上向被害人孔某某虚构其有200件贵州茅台酒待售的事实,骗取了孔某某的酒款223.2万元。由于一直未收到货,孔某某遂于同月28日向杭州市公安局报案。由于孔某某一直追问,张爱礼于同年3月29日退还了孔某某83.2万元,其余酒款已被张爱礼用于赌博和日常生活开销。

2、2019年4月上旬,被告人张爱礼因无力偿还他人欠债,遂产生了骗取酒款还账的想法。同年4月10日,张爱礼联系吕某某,谎称自己有200件精品茅台酒代售,请吕某某帮忙转卖。随后,吕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该消息,被害人周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得知后,分别购买了100件、30件、20件精品茅台酒,并将货款转给吕某某,吕某某在扣除其所赚差价后,将剩余的229.62万元货款分3次转给了张爱礼。

由于一直未收到货,周某某得知被骗后,于同年4月16日向仁怀市公安局报案。张爱礼已将收到的酒款用于还债和日常生活开销。

3、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张爱礼在无能力交付贵州茅台酒的情况下,在微信上向被害人董某某虚构其能出售6瓶6斤装的贵州茅台酒给董某某的事实,骗取了董某某的酒款8.22万元。由于一直未收到货,董某某遂于同月29日向大连市公安局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传唤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物流单;2.被告人张爱礼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周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孔某某、董某某的陈述;4.证人吕某某、陈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手机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爱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爱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461.0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爱礼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张爱礼在诈骗孔某某一案案发后,已归还孔某某83.2万元,挽回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但其至今未归还其余诈骗金额以及有违法前科的情节,在量刑时应当予以重点考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张爱礼十年六个月以上十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舒


2020年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张爱礼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视频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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