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366号
被告人张爱花,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山东省**县**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爱花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张爱花与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香港参加张某甲等人组织的中国**启动大会。后张爱花、朱某某等人在并未注册实体公司的情况下,共谋以组建分公司的形式运营中国**项目,建立了董事长朱某某、副董事长张爱花、一大区经理李某某、一大区副总经理张某乙以及向下发展总监、群主、会员的组织架构。
被告人张爱花、朱某某等人通过各级组织成员组建的微信群裂变式传播,以小投入、高回报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鼓动其购买产品。张爱花等人宣称国家主席在国际上拿到100年物联项目,**项目会建立一个网站,最终成为物联网。只要以38元购买徽章或者手机量子贴后就可以成为**会员,免费获得**给予的相当于数千人民币的积分,可用于在**的网站上购买商品。同时,谎称徽章和手机量子贴均由特殊材料制成,可以防辐射,有益身体健康。被害人购买徽章和手机量子贴后,各级群主、总监、经理将被害人购买徽章和手机量子贴的费用层层上报至张爱花处,张爱花与朱某某分赃耗用。
被害人姚某某经人介绍加入**一大区,并于2018年9月26日、2018年10月13日两次在重庆市北碚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购买手机量子贴和徽章各一个,共计花费人民币76元。
经重庆和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张爱花收到一大区手机量子贴、徽章的售款共计人民币203090元。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张爱花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爱花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张爱花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爱花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通过网络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0309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姜明刚
检察官助理 王 盛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爱花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一千五百零四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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