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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爱超、张某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张爱超,男,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因犯盗窃罪,2017年4月25日被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8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2020年7月31日被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0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街**巷**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6月27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0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路**巷**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6月29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0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路**巷**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6月29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爱超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王永辉、王永存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张爱超在澄底村村西公路南胜林加油站后院停车场,将麻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冀E*****)盗走。2019年12月17日张爱超以45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出售时车辆无相关手续。张爱超得赃款共45000元,赃款均已挥霍。经临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麻某某被盗重型自卸货车价值45000元。

2、2019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张爱超在隆尧县南潘庄村公路西侧空地,将曹某甲停放的一辆红色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冀E*****)、曹某乙停放的一辆红色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冀E*****)盗走,后张爱超分别以33000元的价格将这两辆车卖给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出售时车辆无相关手续。张爱超得赃款共66000元,赃款已挥霍。经临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曹某甲、曹某乙被盗重型自卸货车价值分别为41000元和42000元。

3、2019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张爱超在临城县城南平安加油站南侧空地,将鲁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盗走。2019年12月27日张爱超将该车以4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刘某某(另案处理),出售时车辆无相关手续。张爱超得赃款共44000元,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张爱超、王某甲、王某丙银行卡交易明细、车辆买卖合同、二手汽车买卖合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盗车辆注册登记证书、张爱超与张某某的聊天记录截图、张某某178****3681、132****8038的通话详单;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车辆被盗现场的勘查笔录、附照片、现场图,张爱超对盗窃现场进行辨认的辨认笔录,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王某丙对张爱超的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临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被盗车辆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4.证人证言:证人曹某丙、刘某某、王某丙的证言;5.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麻某某、曹某甲、鲁某某、曹某乙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爱超、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7.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羁押证明、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无极县**乡**村村民委员会证明、麻某某被盗车辆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车辆照片、发还清单,张爱超东风牌汽车(冀E*****)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爱超、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爱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林兵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爱超、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临城县看守所;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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