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猛、宋某某等4人聚众斗殴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公诉刑诉〔2019〕311号 

被告人张猛,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8********,壮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丘北县人,农村居民,家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2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批准逮捕,次日由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2000********,壮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丘北县人,农村居民,家住丘北县**镇**村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批准逮捕,次日由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丘北县人,农村居民,家住丘北县**镇**村民委**村民小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批准逮捕,次日由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丘北县人,农村居民,家住丘北县****村民委**村民小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批准逮捕,次日由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猛、张某甲、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张某甲等人与殷某甲等人聚众斗殴案:

2019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到“森林扎啤”酒吧结算工钱时与殷某甲(未成年人、另案)发生口角,殷某甲邀约杨某甲(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人到“森林扎啤”酒吧门口殴打了被告人张某甲。

被告人张某甲被打后,通过微信告诉了被告人宋某某,被告人宋某某到**广场**信用社公厕旁找到被告人张某甲,问被告人张某甲要怎么办,是否喊人报仇,被告人张某甲说主要是让殷某甲道歉就行了。被告人宋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张猛说是张某甲被打了,让张猛喊些人、带上工具过来。被告人张猛邀约了李某甲(未成年人、另案)、王某某(未满16周岁)并在自己的踏板车坐垫下放置甩棍和西瓜刀到丘北县**镇**广场**门诊门前找到宋某某和张某甲,并商量好如果殷某甲道歉就算了,他不道歉就打。

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某、张猛、李某甲、王某某在丘北县**镇**街四处寻找殷某甲,后找到杨某甲联系上了殷某甲,双方在电话里约定了在丘北县锦屏镇茶饮街啤酒小龙虾主题吧门口为谈判地点。殷某甲邀约了蔡某某(未满16周岁)、被告人许某某,杨某甲找到殷某甲后给殷某甲提供了一把匕首和一把刀。

2019年5 月17日1 时30分左右,在啤酒小龙虾主题吧门口,被告人张猛质问殷某甲等人为什么打张某甲,并让殷某甲道歉;蔡某某质问张某甲等人为什么欺负殷某甲;双方没有谈拢。被告人张猛从踏板车坐垫下拿出一把西瓜刀,被告人宋某某从张猛踏板车坐垫下拿出一根甩棍,但没有伤到人,后被告人张猛将刀放在踏板车的坐垫下;殷某甲拿出杨某甲准备的匕首和刀,自己拿着匕首,拿刀给蔡某某。蔡某某接过殷某甲一把砍刀,冲上去砍张猛的头部、背部,被告人张猛去踏板车上拿刀,被告人许某某冲上去按着踏板车坐垫。被告人张猛朝**医院方向跑了,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某等人被对方的人撵散。

李某甲、王某某跑到**对面的**广场,遇到刁某某等10多名男子,刁某某知道张猛、李某甲被打后,刁某某、王某某领着10名男子提着木棒到“**酒吧”,后被许某某、蔡某某、殷某甲等人撵跑了。

经鉴定,张猛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2.许某某寻衅滋事案:

2019年5月23日晚,被告人许某某在丘北县锦屏镇茶饮街“啤酒小龙虾洒吧”喝酒时与杨某乙发产生争执,后被告人许某某冲上去踢了杨某乙的头部一脚,被在场的人劝开。杨某乙与朋友离开“啤酒小龙虾洒吧”,被告人许某某出来后见杨某乙等人站在路边,其冲上去用匕首剌了杨某乙背部一刀。经鉴定,杨某乙的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某甲等人与殷某甲等人聚众斗殴案证据:

(1)物证:扣押一把长刀、一把匕首、一个撮箕。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入所健康检查表、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前科查询、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网上查询,抓获经过,请假条复印件;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乙、刁某某、蔡某某、杨某甲、赵某某、徐某某、唐某某、李某乙、陈某甲、李某丙、孙某某、吴某某、陈某乙、孔某某、殷某乙;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张猛、张某甲、宋某某、许某某及同案的李某甲、殷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损伤鉴定意见、管制刀具认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

2.许某某寻衅滋事案证据:

(1)书证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及民事和解协议书;

(2)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马某某的证实;

(3)被害人陈述: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许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损伤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猛、张某甲、宋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甲、宋某某、张猛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聚众斗殴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猛具有自首、主犯、累犯、自愿认罚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猛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某具有自首、主犯、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某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许某某具有自首、从犯、刑事和解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长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猛、张某甲、宋某某、许某某现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707页;

3.被害人杨某乙,联系电话:1808784****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