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开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张献忠,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江陵县,住湖北省江陵县**栋**门**室。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荆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献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月19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张献忠与其前妻李某某来到**路**网吧,张献忠在29号机位上网,李某某在其左手边的位置休息。上网约30分钟后,张献忠发现26号机位的被害人王某某在睡觉,一部玫瑰金iphoneXS MAX手机放在27号和28号机位键盘中间,遂站起身,趁四周无人注意,将该手机偷到手,交给李某某让其先离开网吧,自己则去办理下机手续,后两人骑摩托车回到**农场。次日,被告人张献忠在**网吧上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其随身携带的涉案手机亦被一同查获,且现已发还被害人。经荆州市沙市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iphoneXS MAX手机,价格4319元。
被告人张献忠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献忠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发还决定书、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手机购买服务协议等书证;2.被害人报案及陈述;3.张献忠指认现场和被盗手机照片;4.证人李某某证言;5.荆州市沙市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作案网吧监控视频;7.被告人张献忠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献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献忠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献忠有吸毒劣迹,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姗蓉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献忠现羁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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