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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玉东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诉书

津检一分院公诉刑诉〔2018〕21号

被告人张玉东(绰号:老大),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8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本市东丽区**镇**村**房,户籍地吉林省洮南市**镇**街**。2016年6月2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于2016年9月26日将被告人张玉东聚众斗殴罪一案,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7日,以被告人张玉东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月9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意管辖本案;同年1月17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被告人张玉东进行讯问,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7日2时许,被告人张玉东在本市和平区滨江道与兴安路交口附近经营砂锅摊时,因价格问题与被害人鲍某某发生口角,后张玉东持木棍与王小东(已起诉)殴打被害人鲍某某头部、胸部等处并致其受伤,后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鲍某某目前为植物状态,其伤情为三处重伤、八处轻伤、一处轻微伤;其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

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张玉东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韩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2、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

3、案件来源等书证;

4、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监控录像;

6、被告人张玉东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主动投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民

2018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玉东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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