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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玉安、郝凤敏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案)_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诉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张玉安,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北京市大兴区**镇**小。被告人张玉安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郝凤敏(系被告人张玉安之妻),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7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北京市大兴区**镇**小区。被告人郝凤敏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4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北京市大兴区**镇**小区。被告人贾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8年8月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玉安、郝凤敏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4日已分别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分别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8年11月25日、2019年2月8日、2019年3月1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张玉安、郝凤敏在经营**打字复印店期间,先后为张某某(另案处理)伪造中共中央**工作证二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证一份、**会议出席证一份、中共中央**2016年度先进工作者荣誉证书一份、中共中央**任命文书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检查证一份、北京市**车辆通行证一份、中共中央**车辆通行证一份。以上公文、证件共计九份,均卖与张某某使用。

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张玉安应张某某要求刻章,后联系被告人贾某某为张某某伪造中共中央**调配专用章(党徽)一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章(国徽)一枚。被告人贾某某在其家中刻制上述二枚印章后卖与被告人张玉安,再由张玉安卖与张某某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公文、证件、印章照片等物证照片;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玉安、郝凤敏、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5.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记录等。

2、​ 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

   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张玉安应张某某要求刻章,后联系被告人贾某某为张某某伪造*甲大学公章一枚、*乙大学公章一枚。被告人贾某某在其家中刻制上述二枚印章后卖与被告人张玉安,再由张玉安卖与张某某使用。

   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贾某某经与他人事先联系后,在其家中为他人伪造北京市*甲公司竣工图印章一枚、北京*乙公司条形印章一枚。上述二枚印章刻制完成后、尚未交付与他人,被侦查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印章照片等物证照片;

2.证人李某某、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玉安、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5.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记录等。

6.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安为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还为他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凤敏为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为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玉安、郝凤敏结伙为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害人张玉安、贾某某均系一人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均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洁

2019年3月29

附:

    1.被告人张玉安、贾某某现均羁押于贾汪区看守所,被告人郝凤敏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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