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址天津市东丽区**街**村**号。2015年11月3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玉宝、田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开始,被告人张玉宝、田某某经预谋后,由被告人张玉宝携带其从网上制作的“天津市客运处稽查执法大队”的假证件,冒充政府客运管理部门执法工作人员的身份查处黑出租汽车予以罚款,由被告人田某某冒充该部门领导以电话的形式与被告人张玉宝联系假装给受害人通融减少罚款数额,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先后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丽区等地以驾驶黑出租汽车拉客收费违反相关规定为由,要求黑出租汽车司机缴纳罚款骗取黑出租汽车司机财物。
2015年9月30日,被告人张玉宝、田某某以上述方法在北辰区宜兴埠万达轮胎厂附近骗取受害人刘某甲人民币4000元;2015年10月6日,被告人张玉宝、田某某以上述方法在东丽开发区张贵庄附近骗取受害人郭某某人民币1870元;2015年10月25日,被告人张玉宝、田某某以上述方法在滨海新区塘沽胡家园菜市场附近骗取受害人吕某某人民币4600元;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张玉宝、田某某以上述方法在东丽开发区二纬路浙商银行内骗取受害人杜某某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客运处稽查执法大队”行政执法证假证。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银行取款凭条、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文件、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刘某甲、郭某某、吕某某、杜某某陈述。
4、证人刘某乙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宝、田某某目无国法,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玉宝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娟娟
附:
1、被告人张玉宝、田某某现羁押于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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