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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三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小区****单元**室。告人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汉族,研究生学历,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室。被告人康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花园**幢****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康某某、王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销售假冒的古井系列白酒、口子窖系列白酒给被告人康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共同出资购买假酒,王某某负责运送假酒至被告人康某某的仓库,自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销售给被告人康某某假冒古井献礼白酒116瓶,60元/瓶,计6960元;古井五年白酒426瓶,90元/瓶,计38340元;古井八年白酒32瓶,175元/瓶,计5600元;口子窖五年白酒280瓶,70元/瓶,计19600元;口子窖六年白酒68瓶,90元/瓶,计6120元;口子窖十年白酒2瓶,165元/瓶,计330元;口子窖二十年白酒8瓶,310元/瓶,计2480元;以上销售金额合计79430元。

     2019年9月4日,公安机关从合肥市庐阳区****号仓库将张某某、康某某抓获,并在该处扣押古井系列白酒574瓶、口子窖系列白酒358瓶、剑南春白酒52瓶。经商标权利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进行真伪鉴别,以上被扣押的白酒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康某某先后销售假冒的古井五年白酒96箱、古井献礼白酒61箱、口子窖五年白酒20箱、口子窖六年白酒10箱、口子窖十年白酒6箱、口子窖二十年白酒2箱给徐某某,销售金额70230元。具体销售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康某某销售给徐某某假冒的古井五年白酒16箱,每箱410元,销售金额6560元;

     2.2018年10月,康某某销售给徐某某假冒的古井献礼白酒11箱,每箱310元,口子窖十年白酒6箱,每箱880元,口子窖二十年白酒2箱,每箱1340元,销售金额11370元;

3.2019年2月,康某某销售给徐某某假冒的古井五年白酒50箱,每箱410元,口子窖五年白酒20箱,每箱320元,销售金额26900元;

4.2019年8月,康某某销售给徐某某假冒的古井献礼白酒50箱,口子窖六年白酒10箱,古井五年白酒30箱,销售金额25400元。

    2019年9月15日,王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康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康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79430元,数额较大,且属共同犯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702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某某某某、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海平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康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 侦查卷肆册;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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