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张玉斌,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4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打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龚元树,四川明炬(雅安)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赖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打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赖中一,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玉斌、赖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张玉斌、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6日,被告人赖某某、张玉斌在成都**租赁有限公司,由被告人赖某某签订租车协议租赁川AR****宝马520轿车,被告人张玉斌将该车开走后谎称该车系车主抵押车,并用虚假借条、个人(质)抵押借款协议、车主身份信息复印件等材料,向被害人代某某抵押借款16万元。被告人张玉斌、赖某某明知在租赁汽车合同履行期间已擅自将川AR****宝马520轿车抵押后,又合谋以租车为幌子抵押借款。被告人赖某某分别于2014年7月29日在成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川A9****宝马X5越野车;2014年7月28日、2014年8月5日、2014年8月7日在成都**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川A0****保时捷卡宴越野车、川A2****奥迪Q7越野车、川A2****宝马X5越野车,被告人张玉斌接车后使用借条、个人(质)抵押借款协议、车主身份证复印件等虚假材料,隐瞒系租赁车辆,又将四辆车抵押给被害人代某某借款共计1479760元,代某某转款至张玉斌账户银行卡后被被告人张玉斌、赖某某挥霍。
案发后,成都**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发现车辆租赁后GPS轨迹异常,遂到雅安市雨城区自行将川A0****保时捷卡宴越野车、川A2****奥迪Q7越野车开回公司,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张玉斌失去联系,被告人赖某某在租车公司多次追问车辆下落才讲出实情,并支付15万元给代某某,有关公司将AR****宝马520轿车、川A9****宝马X5越野车、川A2****宝马X5越野车开回。经成都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川A2****车价值611163元;川A0****车价值967980元;川A2****车价值528179元。经雅安市雨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川AR****车价值300000元;川A9****车价值600000元。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张玉斌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在雅安市汉源县被抓获归案;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赖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雨城区公安分局草坝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张玉斌、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9年12月5日,代某某在收到赖某某15万元退赔款后,对被告人赖某某出具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玉斌、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斌、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价值3007322元,造成损失133976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玉斌、赖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玉斌、赖某某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玉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玉斌、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舸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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