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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玉明诈骗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一部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张玉明,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1225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镇**村**号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玉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张玉明自称是“张某某”,伪造关于其本人涉嫌非法经营案的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的取保候审决定书、**集团任免文件、以“扫黑除恶弘扬正义—张某某为首等51人宁波特大黑恶势力集团今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为标题的宁波晚报,并将上述伪造的文本向被害人展示,将自己伪装成为一个有黑社会背景的有钱有势的人,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告人张玉明以急用、支付律师费、垫付保证金、交罚款等多种理由,向被害人徐某某、李某某、熊某某骗得人民币共计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名为“张某某”的辞职报告、**集团文件、宁波晚报、名为“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的取保候审决定书、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转账记录、车辆查询信息等;

2.被害人徐某某、熊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玉明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建国

2019年11月21

附:

    1.被告人张玉明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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