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佛三检侦监刑诉〔2019〕3号
被告人张玉毫,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70********,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14年2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玉毫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8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张玉毫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街**园**座**铺**西餐厅门前,将被害人林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爱玛牌蝴蝶型Q8电动助力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电动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260元。
2.2019年6月13日23时58分许,被告人张玉毫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大道西**市场西南面斜坡位置,将被害人林某乙停放在该处的加州豹牌TDT009Z型电动助力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电动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138元。
3.2019年6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张玉毫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大道西**市场装饰材料城**木业店茶室门口过道,将被害人龚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捷可尚七号电动助力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电动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347元。
2019年6月17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张玉毫,缴回被盗捷可尚七号电动助力车,并发还给被害人龚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林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玉毫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玉毫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京京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散页一份,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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