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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玉田、张玉杰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张玉杰,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6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天津市武清区**镇**村**排**号,现住址为天津市武清区**镇**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玉田,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49********,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为天津市武清区**镇**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玉杰、张玉田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玉杰于1990年前后先后购买枪形物两支、子弹若干,先后在天津市武清区**镇**园**号楼**门**室其居住处存放,后因搬家将上述枪支、弹药存放于武清区杨村镇富民里小区**号楼其兄被告人张玉田家中地下室,由张玉田保管。2020年7月6日上述枪形物及子弹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两支枪形物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被查获的弹形物分别为9枚12号猎枪弹、25枚5.6mm小口径弹。

案发后,被告人张玉杰、张玉田先后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形物等物证;2.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病历材料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玉杰、张玉田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枪支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玉杰、张玉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杰、张玉田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玉杰、张玉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玉杰、张玉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张玉杰、张玉田具有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玉杰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玉田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志超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张玉杰现于天津市武清区**镇**小区**号楼**门**号候审;被告人张玉杰现于天津市武清区**镇**小区**号楼**门**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取保候审决定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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