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玉,绰号死娃,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顺庆区**街**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9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张玉2010年因盗窃罪,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2016年刑满释放。
本案由顺庆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玉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张玉在顺庆区仪凤街与步行街路口,尾随并扒窃被害人侯某某手机一部,得手离开现场时被路过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张玉裤包内查获被盗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67元。案发后该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扣押物证、鉴定结论、判决书、监控截图、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张玉系累犯、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属于认罪认罚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军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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