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玉聪、赵泽红等贩卖、运输毒品案)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20〕Z110号

被告人张玉聪(绰号“老者”),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2019年9月30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泽红(绰号“红哥”),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2019年9月30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润,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璧山区人,住重庆市璧山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熊,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号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2019年9月30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磊,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9月30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建国,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2019年9月30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伍福川,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璧山区人,住重庆市璧山区**路**栋**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清俊,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9月30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志强,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路**号**幢**。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9月30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玉聪、赵泽红、杨润、王熊、王建国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磊、伍福川、张清俊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韦志强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该院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3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2020年7月30日两次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30日重新移送本院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日、7月16日、10月1日三次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张玉聪、赵泽红与被告人王熊商定共同驾驶王熊车牌号为云A6****的宝马牌小轿车由云南省昆明市出发运输毒品至重庆市进行贩卖。三人驾车到达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境内时将毒品藏匿于宝马车内,并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服务区与驾驶无牌照雪铁龙轿车前往重庆市的张某某(另案处理)及受赵泽红邀约前往重庆市的被告人王建国会合,后赵泽红、张某某乘坐张某某驾驶的无牌照雪铁龙牌轿车,张玉聪、王熊、王建国乘坐王熊驾驶的装有毒品的宝马牌轿车,二车同行于2019年8月26日凌晨1时许,到达重庆市沙坪坝区**城附近,后五人共同入住由王熊出面租赁的**城**组团**房间。

2019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杨润驾驶渝A3****小型客车与刘某某(另案处理)前往重庆江北机场,将从云南省乘飞机到重庆市贩卖毒品的被告人王磊、张清俊和李某某(另案处理)接至重庆市沙坪坝区**城,后王磊、张清俊和李某某入住**城**组团****房间。当日晚上,杨润安排被告人伍福川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城特丽斯酒店711房间开房,后杨润、伍福川、刘某某等人在该房间见面。

2019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杨润安排被告人伍福川和刘某某从雷某某(在逃)处取得毒资,杨润将毒资带至**城**组团****房间,后被告人王磊安排被告人张清俊将该毒资交给被告人赵泽红;同时,被告人张玉聪、赵泽红将从云A6****宝马车后备箱取出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5块(每块6000颗)交给张清俊,由张清俊放至**城**组团****楼平台,伍福川受杨润安排到**楼平台取走该毒品后,交给雷某某用于贩卖。

2019年8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伍福川受被告人杨润安排至重庆市沙坪坝区**城林泉宾馆807房间开房,雷飞念将毒资带至该房间后,杨润和刘某某又将该毒资带至**城**组团****房间,后被告人王磊将毒资装入一个黑色行李箱,安排被告人张清俊将该黑色行李箱交给被告人赵泽红、王建国;同时,被告人张玉聪、赵泽红、王建国等人将从云A****宝马车后备箱取出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2块(每块6000颗)放在一个黑色背包内,并由赵泽红驾车搭载王建国将之交给张清俊,张清俊再将该黑色背包放至**城**组团****楼平台,由杨润安排伍福川取走该黑色背包后,交给雷某某用于贩卖。

2019年8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杨润安排被告人伍福川从雷某某处取得毒资,后由刘某某带至**城**组团****房间,被告人王磊安排被告人张清俊将毒资交给被告人赵泽红、王建国;同时,被告人张玉聪、赵泽红、王建国将从云A6****宝马车后备箱取出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块(每块6000颗)装在一个袋子内,并由赵泽红驾车搭载王建国将毒品交给张清俊,张清俊将该毒品带回**城**组团****房间交给王磊,杨润从王磊处取得毒品后安排伍福川将该毒品交给雷某某用于贩卖。

2.2019年9月3日,被告人韦志强受被告人杨润指使,前往重庆市江津区三志物流基地领取装有毒品的快递包裹用于贩卖。韦志强在该物流基地领取快递包裹后被民警抓获,后民警从上述包裹中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共计384.77克,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净重1990.8克;后民警根据韦志强的交代从韦志强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路**号**幢**的房间中查获杨润交由其贩卖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47.89克。

2019年9月3日,民警在被告人伍福川居住的重庆市璧山区**路**栋**单元**房间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0.12克。

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8月28日1时许,被告人王熊被抓获,民警在王熊的宝马小轿车后备箱中查获张玉聪、赵泽红、王熊等人用于贩卖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6包,净重共计8953.42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在14.2%-15.2%之间。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张玉聪、赵泽红、王建国、王磊、张清俊被民警抓获归案;同年9月3日,被告人杨润、伍福川、韦志强被民警抓获归案。

被告人韦志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等的照片;2.书证:快递单、乘机记录、住宿记录、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玉聪、赵泽红、杨润、王熊、王磊、王建国、伍福川、张清俊、韦志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指纹鉴定、声纹鉴定等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提取、毒品称量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被告人手机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聪、赵泽红、王熊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20000颗、8953.4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玉聪、赵泽红、王熊在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被告人杨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038.6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20000颗、384.7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润在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被告人王磊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20000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磊在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被告人王建国参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90000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建国在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王建国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伍福川参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20000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伍福川在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被告人张清俊参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20000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清俊在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被告人韦志强贩卖参与毒品甲基苯丙胺2038.6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84.7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韦志强在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韦志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将被告人张玉聪、赵泽红、杨润、王熊、王磊、王建国、伍福川、张清俊、韦志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于武强

检察官助理  黄 颖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张玉聪、赵泽红、杨润、王熊、王磊、王建国、伍福川、张清俊、韦志强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