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张玉荣,女,194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41********,汉族,文盲,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承德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玉荣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张玉荣与被害人康某某在承德县**镇**村**院内相识并发展成恋人关系。2019年11月底被害人李某某到该**院与张玉荣同屋居住后,张玉荣和康某某感情出现危机,且康某某多次向张玉荣提出分手,后张玉荣怀疑李某某和康某某关系暧昧,遂对二人产生仇恨心理,经常无故辱骂,且扬言分手就要将康某某打死。2019年12月15日凌晨,张玉荣到康某某屋内与康某某发生口角,其间其回到自己屋内找了一根金属棍再次去康某某屋内手持金属棍多次击打躺在床上的康某某头部,随后张玉荣返回自己的屋内手持金属棍多次击打已入睡的李某某头部,后李某某与其抢夺金属棍时,被告人张玉荣被他人抱着控制住,李某某得以逃脱。经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左眼球萎缩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左眼下睑外翻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下颌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头皮裂伤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面部皮肤裂伤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左耳廓裂伤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康某某头皮裂伤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面部皮肤裂伤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指认、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玉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荣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故意使用金属棍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部等致命部位,致他人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三处,轻微伤三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玉荣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玉荣属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玉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玉华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玉荣现被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3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物证金属棍1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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