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玉萍诈骗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公诉刑诉〔2019〕282号

被告人张玉萍,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街道**村**屯。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月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玉萍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张玉萍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栾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4月29日、2019年6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29日、2019年7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玉萍于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间,在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单元**室等地,以处对象、家人生病、开办驾校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栾某某人民币1166400元。部分赃款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张玉萍供述和辩解;

(二)被害人栾某某陈述;

(三)证人盛某某、杨某某证言;

(四)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结婚、离婚材料、微信支付账单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交易明细、微信截图、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晓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张玉萍现羁押在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2.卷宗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