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玉萍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张玉萍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栾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4月29日、2019年6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29日、2019年7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玉萍于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间,在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单元**室等地,以处对象、家人生病、开办驾校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栾某某人民币1166400元。部分赃款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张玉萍供述和辩解;
(二)被害人栾某某陈述;
(三)证人盛某某、杨某某证言;
(四)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结婚、离婚材料、微信支付账单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交易明细、微信截图、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晓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张玉萍现羁押在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2.卷宗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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