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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玉超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Z841

被告人张玉超,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14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魅力之城物业员工,出生地山东省青岛市,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玉超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张玉超在没有额温枪现货的情况下,虚构额温枪现货出售的信息,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系住本市黄埔区**电子厂宿舍)的信任,并通过其支付宝账户(“发*,1861816****”)收取被害人李某某支付宝(“宏*,171439****”)两次转账的200支额温枪货款共计人民币83500元。被告人张玉超收到上述款项后,当天就用于网络赌博等,并编造已发货等虚假信息拖延。后被害人李某某发现被骗,多次向被告人张玉超索要款项,被告人张玉超拒不退还。2020年3月2日被害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报警请民警协助追款,经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张玉超后,被告人张玉超表示愿意退款。之后被告人张玉超于2020年3月4日、3月8日和3月11日分三笔退还给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45003.75元,但剩余的人民币38496.25元,经被害人李某某多次催要,被告人张玉超一直拖延不退还,并有拉黑被害人。

2020年6月1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玉超抓获归案。

被告人张玉超被抓获之后,其家属已经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48500元,并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玉超的供述;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4.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谅解书、情况说明、被告人张玉超及被害人李某某签认的支付宝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5.视听资料;6.电子数据;7.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8.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超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现货防护物资出售信息,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玉超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秋明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玉超现羁押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Z491号《量刑建议书》3份。

4.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视听资料:讯问、抓捕等视听光盘5张,随案移送。

6.电子数据:手机恢复提取数据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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