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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王兵诈骗、盗窃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张王兵,曾用名张黄兵,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1********,汉族,高中,祁东县**局合同工,湖南省祁东县人,家住祁东县**镇**村**组(现住祁东县**路**号**楼),因涉嫌诈骗罪、盗窃罪,2020年2月15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王兵涉嫌诈骗、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9年6月左右,被告人张王兵与被害人刘某某认识,后被告人张王兵在2019年9月份左右,找到被害人刘某某借3万元周转,实际上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后来,被告人张王兵又陆续以其它名义找被害人刘某某借钱,为了借钱顺利和消除被害人的顾虑,便称可以用自己自己的房子作抵押,后用假的身份证号码和以前找人办理的假房屋不动产证,与被害人刘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称将房产作价30万卖给被害人刘某某,先后4次骗取借款总计141700元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挥霍。

二、盗窃罪

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张王兵因无钱修车,在被害人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用被害人刘某某的手机内支付宝账号转账8300元转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受立案等诉讼文书、户籍资料、房屋买卖合同、到案经过书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王兵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王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被告人张王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王兵在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仁华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张王兵现羁押在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伍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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