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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玖明放火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张玖明,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和居住地为榆树市******因涉嫌放火,2020年2月22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8日被榆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玖明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玖明因与其舅舅常某甲发生口角,于2020年2月21日21时许,在榆树市**乡**村**组自己家中用打火机将房屋点燃,致房屋烧毁。经鉴定,被烧毁房屋价值人民币7209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家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祖某某、王某某、常某甲、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常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张玖明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玖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玖明故意放火烧毁公民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玖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东英

检察官助理 孟庆吉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玖明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紫色气体打火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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