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张玮,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3401041967********,汉族,研究生学历,原**大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幢**室,住安徽省合肥市**花园**苑**号**室。被告人张玮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宣城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宣城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玮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张玮在担任**大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系**大学下属事业单位,由**大学科技实业总公司负责管理)常务副院长期间,于2013年9月至2015年11月,利用职务便利,将**研究院公款转至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用于企业经营、投资证券等,累计挪用公款589.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挪用362.4万元至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用于公司经营等活动
2000年6月,**科技实业总公司(2007年12月更名为**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和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资设立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3年11月,**公司投资深圳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06年变更为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占股60%,2003年12月,张玮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07年,经股权变更,深圳**公司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13年9月3日至2015年11月23日,张玮利用其财务审批权,从**研究院对公账户分多次向深圳**公司转款,共计362.4万元。深圳**公司自2008年至2018年没有实际经营活动,张玮将上述资金挪至深圳**公司后,实际归张玮个人控制和使用,分别用于深圳**公司证券账户进行营利活动、转到张玮个人银行卡或者以张玮名义转到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用于经营活动。
(二)挪用227万元至**公司,用于企业经营、资金周转等活动
2010年,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投资设立**公司,2011年6月,张玮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2015年6月30日至2015年8月19日,张玮利用其财务审批权,从**研究院对公账户分7次向**公司转款,共227万元,用于企业经营、资金周转等活动。
案发前,张玮已向**研究院归还其挪用的全部公款589.4万元并支付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安徽同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张玮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相关财务情况的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玮的供述与辩解。
二、贪污罪
2002年以来,被告人张玮利用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采取设立内外两套帐的方式,将EZ游戏卡项目销售收入、项目所得通过账外运营的方式隐匿、实际控制和分配,共侵吞国有资产1359.82624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资产公司系**大学全资国有公司。2000年6月,**资产公司和**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并分别占股51%和49%。**资产公司委派张玮为公司董事,并担任总经理职务。2004年2月,张玮与吴某某等人设立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公司)替代**公司成为**公司股东。
2002年,**公司研发EZ游戏卡项目投入市场,为了隐匿EZ游戏卡项目销售收入和利润真实情况,张玮安排公司财务人员设立两套账目,一套择取部分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单据入**公司账,用于上报**资产公司和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外账),另一套核算EZ项目完整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分配情况(以下简称内帐),对张玮本人负责。通过设置两套帐的方式,张玮将**公司的EZ项目销售收入私自截留,存放在其个人开设的银行账户上,除维持EZ项目的运营和每年约20万元外账账面的经营利润外,剩余的项目所得每半年做一次提成分配。
经安徽同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定,2002年至2011年4月,**公司内帐实际销售EZ游戏卡总收入13660.4万元,项目所得5345.033434万元,其中,张玮通过提成分配的方式获得510.377096万元、通过**公司和**公司分成、分红的方式获得251.917986万元,其后实际占有EZ游戏卡项目结余资金597.531159万元,以上共计1359.82624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研究院财务资料、深圳市**有限公司财务账目、安徽同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张玮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相关财务情况的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查某某、许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张玮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张玮电子邮箱和手机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玮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还全部赃款,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隐匿的方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玮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玮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张玮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玮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一百五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郎大江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9册。
3.证人的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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