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张玲萍,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61971********,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六盘山东路**家属院**号楼**单元**室,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6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3日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固原市看守所因疫情期间无单独关押监室,不具收押条件,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玲萍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玲萍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张玲萍谎称自己有能力帮助办理廉租房,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海某某人民币共计2.9万元。
1.2013年4月,被告人张玲萍谎称有能力帮助办理到廉租房,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后骗取张某某15000元。案发前,被告人张玲萍向被害人张某某退还1000元。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张玲萍退还张某某1000元。
2.2013年9月,被告人张玲萍谎称有能力帮助办理到廉租房,取得被害人海某某的信任,后骗取海某某15000元。2020年3月15日、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张玲萍退还海某某共计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借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海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玲萍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被告人张玲萍及被害人海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玲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玲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玲萍曾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张玲萍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玲萍退赔各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应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玲萍在一年零八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麻小平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玲萍现取保于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7795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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