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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玲运输毒品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19〕1693号

被告人张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湖北省枣阳市**办事处**路**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8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玲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日5时至7时许,被告人张玲在一院子的房间内,将64个用黄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疑似 物吞入腹中,并于同日15时许到达西双版纳国际机场。同日18时许,被告人张玲搭乘前往重庆江北国际机场的CZ8174次航班。同日19时45分许,当CZ8174次航班到达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后,被告人张玲在机舱内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同时在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其已从体内排出的用黄色塑料纸包装的24个毒品疑似物。被告人张玲到案后,在公安机关分3次从体内排出用黄色塑料纸包装的40个毒品疑似物。被告人张玲运输的64个毒品疑似物净重386.7克。经检验,在被告人张玲运输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张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登机牌、医院检查报告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张玲的供述和辩解;

3.检验报告;

4.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封存笔录、称重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玲运输海洛因386.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张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玲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对涉案毒品386.7克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义长 

检察官助理:杨玲

  2019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张玲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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