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琦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张琦,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住**巷**号**单元**层**号,无业。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本院批准由该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琦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21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张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开始,被告人张琦自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刘某某介绍水田国际文化产业园土石方工程。至2014的6月,张琦因缺钱用,遂伪造水田国际公司及贵州**旅游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印章,并假冒他人签名,伪造施工合同、承诺书、进场通知书等骗取刘某某对其介绍工程一事信以为真,并以此为由骗取刘某某共计人民币30万元,用于个人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抓获经过、报案材料、证明、被告人张琦伪造的承诺书、进场通知书、施工合同等、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

被告人张琦供述及辩解;

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证人钱某某、徐某某、程某某证言;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涟

                                               检察官助理 向淇伊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张琦现押南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散件材料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