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琪,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镇**路**号**号。2016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6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月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2019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琪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镇****大道**物流**仓**快递点办公室,因张琪曾该处送过货,知道大门钥匙存放的位置,于是用钥匙开门后进入办公室,拿走被害人谭某某的一台红米手机和一台戴尔手提电脑(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278元)。之后张琪将上述手提电脑拿到佛山市禅城区一电脑维修店以430元卖掉。
破案后,被盗手机和手提电脑均已被起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琪的供述;6.勘验、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
被告人张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阳
2020年2月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琪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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