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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琴、熊礼鹏等人诈骗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三部刑诉〔2020〕626号

被告人张琴,女,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重庆市荣昌县**街**号**号**幢**单元7-1,本市无固定住所。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8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熊礼鹏,男,1995年12月28日,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重庆市荣昌县**镇**村**组**号,本市无固定住所。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8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重庆市荣昌县**镇**村**组**号,本市无固定住所。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4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8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琴、熊礼鹏、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名被告人,听取了三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4月3日将该案退回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27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再次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8月间,张某甲和何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组织数百人至柬埔寨王国对中国境内企业实施电信诈骗。在实施电信诈骗过程中,张某甲、何某乙等人按照公司化运营模式,对成员进行角色分工,集中安排食宿、统一管理。其中,一线话务员拨打诈骗电话,虚构将转账给被害单位钱款的事实,骗取被害单位接线人员(一般为财务人员)初步信任,并引导接线人员添加诈骗QQ号码,待其添加QQ好友后,由二线网络聊天人员利用伪造的转账凭证继续强化对方信任。同时,二线网络聊天人员利用QQ聊天模式冒充被害单位负责人,先向接线人员佯装询问之前的转账情况,再诱骗其向指定账户转账。除此之外,还有负责打印被害单位信息、分发诈骗材料、收款账户等的辅助人员、计算、分发工资及提成的财务人员、保障餐饮、交通等的厨师、司机等。一线话务员、辅助人员、财务人员、厨师、司机等均有固定底薪,从人民币7000元到1万余元不等(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诈骗成功后,具体直接实施诈骗的一线话务员可获7%的提成、二线网络聊天人员可获6%的提成。在柬埔寨王国期间,因成员不断增多,该组织相继分设“大本营组”、“小璋组”、“小林组”、“小建组”、“苹姐组”等不同诈骗窝点,各窝点均沿用上述管理模式。

被告人张琴、熊礼鹏、郭某某于2019年2月至5月间前往柬埔寨王国参加上述电信诈骗集团,张琴、熊礼鹏、郭某某在“小璋组”窝点内担任过一线话务员,郭某某还担任过二线网络聊天人员。经查,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19年5月6日以“大立科技”公司的名义骗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琦丰种业开发中心钱款58600元。郭某某等人于同年7月12日以“众泰公司”的名义骗取上海嘉定拥抱阳光公益中心钱款79500元。“小璋组”成员于同年7月30日以“众泰公司”的名义骗取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钱款2236300元。

被告人张琴、熊礼鹏、郭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张琴、郭某某、熊礼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孙某某、胡某甲、钱某某、吕某某、郁某某、胡某乙、林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出入境记录、汇款凭证、“企查查”租用情况、“企查查”匹配信息、汇款凭证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张琴、熊礼鹏、郭某某等人至柬埔寨王国实施电信诈骗的事实。

2.转账资料等书证,证明各被告人参与电信诈骗获取工资和提成等事实。

3.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及三名被告人到案过程。

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对涉案银行账户司法审计的情况。

5.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提取检材硬盘中相关数据及涉案QQ的聊天记录。

6.被告人张琴、熊礼鹏、郭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张琴、熊礼鹏、郭某某对上述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琴、熊礼鹏、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琴、熊礼鹏、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结伙诈骗中国境内企业钱款,其中,张琴、熊礼鹏参与的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郭某某参与的诈骗金额为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琴、熊礼鹏、郭某某为实施共同犯罪,与他人结伙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犯罪集团。被告人郭某某直接参与诈骗上海嘉定拥抱阳光公益中心钱款7万余元,对诈骗该笔钱款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张琴、熊礼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琴、熊礼鹏、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琴、熊礼鹏、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琴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熊礼鹏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倩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琴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被告人熊李鹏、郭小康现均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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