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张琴芳,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江西省鄱阳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住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琴芳、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退回当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当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10月,汪某甲(已起诉)在湖北省当阳市伙同被告人张琴芳、王某甲和张某甲、章某甲、汪某乙、张某乙、程某某、章某乙、吴某某(上述7人已起诉)等人冒充平安普惠贷款公司员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汪某甲诈骗团伙的诈骗流程:先由汪某甲通过网上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再由张琴芳等人(诈骗团伙称“一线”)拨打公民个人信息中的电话寻找有贷款意向的被害人,以可以办理无抵押、无担保贷款为诱饵,骗被害人加汪某甲用于下一步实施诈骗的QQ。当被害人加QQ 后,王某甲等人(诈骗团伙称“二线”)操作电脑利用QQ和被害人交流,让被害人签订虚假贷款合同,并制作虚假银行流水查询单及银行放款通知书,然后以办理无抵押、无担保贷款需要购买保险才能放款为由,骗被害人向其指定的作案银行账号打款,以被害人银行流水不足,骗被害人刷银行流水,再次让被害人向其指定银行卡号打款,然后反复以银行流水不够为由骗取被害人打款,至到被害人发现被骗或者无钱可骗后,再将被害人拉入黑名单或者删除。被害人汇款或转账后,汪某甲联系专门取款人将钱取出分赃。取款人扣除诈骗金额的12%,余款转到汪某甲指定的账户。汪某甲将钱取出后,按照各自诈骗业绩扣除12%后再分给一线人员10%(其中张某甲提张琴芳个人诈骗业绩的2%或3%),二线人员得各自诈骗业绩的20%(其中操作电脑者得8%,冒充“陈经理”接电话骗被害人打钱者得12%),余款归汪某甲。其中,张琴芳参与诈骗期间,该诈骗团伙共诈骗128.3701万元,张琴芳个人实得3万余元;王某甲参与诈骗期间,该诈骗团伙共诈骗30.3万元,王某甲个人实得1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8 日至29日,汪某甲租用当阳市**办事处**村**组** 号谢某甲房屋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张琴芳和张某甲、程某某负责拨打被害人电话。被告人王某甲和章某甲、汪某乙负责操作电脑。张琴芳参与诈骗期间,该诈骗团伙诈骗被害人王某乙等人共31.9万元。王某甲参与诈骗期间,该诈骗团伙诈骗被害人李某甲等人共30.3万元。取款人扣除12%,余款由汪某甲分别给打电话人员和操作电脑人员10%和20%。张某甲提取张琴芳诈骗业绩的3%,张琴芳实得7%。王某甲实得8%。
2.2018年8月5日至10日,汪某甲继续租用谢某甲房屋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张琴芳和张某甲、程某某负责拨打被害人电话。章某甲、汪某乙负责操作电脑。在此期间,该诈骗团伙诈骗被害人喻某某等人共19.55万元。取款人扣除12%,余款由汪某甲分别给打电话人员和操作电脑人员10%和20%。张某甲提取张琴芳诈骗业绩的3%,张琴芳实得7%。
3.2018年8月26日至9月6日,汪某甲继续租用谢某甲房屋和**镇**村**组**号李某乙房屋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张某甲、程某某、张某乙负责拨打电话。章某甲、汪某乙负责操作电脑。被告人张琴芳和张某甲、胡某某(二人另案处理)三人负责拨打电话和操作电脑二个流程。在此期间,该诈骗团伙诈骗被害人凯某某等人共16.9万元。取款人扣除12%,余款由汪某甲分别给打电话人员和操作电脑人员10%和20%。张某甲提取张琴芳、张某甲、胡某某诈骗业绩的8%。张琴芳、张某甲、胡某某共同得22%。
4.2018年10月7日至29日,被告人汪某甲租用谢某甲房屋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张琴芳和张某甲、张某乙、章某乙、康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拨打电话。章某甲、汪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二人另案处理)负责操作电脑。在此期间,该诈骗团伙诈骗被害人谢某乙等人共60.0201万元。取款人扣除12%,余款由汪某甲分别给打电话人员和操作电脑人员10%和20%。张某甲提取张琴芳诈骗业绩的2%,张琴芳实得8%。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向福建省安溪县公安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笔记本电脑、手机、U盘等物证;2.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被害人报案登记表、银行交易记录、借贷合同书等书证;3.证人汪某甲、张某甲、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丙、庄某某、袁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张琴芳、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提取扣押的手机电子数据、U盘电子数据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琴芳、王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张琴芳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王某甲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张琴芳、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张琴芳、王某甲违法所得一切财物及孳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追缴和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万 新
检察官助理:宁墨华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琴芳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850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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