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3457号
被告人张琼,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84********,苗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住**镇**村**组。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刑,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6年3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琼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张琼、郭某某(已取保候审)在本市**镇**社区**夜市与被害人谢毅、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罗某等人发生争执,随后郭某某离开时,谢某等人返回张琼身旁,后张琼与谢某发生打斗,过程中张琼将谢某打伤。随后郭某某与几名男子(在逃)一同赶过来,双方继续打斗,后双方被路人劝开,张琼、郭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谢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6日0时30分许在本市**镇**公园附近路段将张琼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套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琼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琼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琼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嘉儿
2020年10月2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琼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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