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张瑀,曾用名张宇,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号,住址:同上。201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5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瑀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至3月16日期间,被告人张瑀分别在被害单位**鲜生建设路店、未来中心店、光华店、高笋塘店、茶店子店多次采用偷拿货物不付款的方式,盗走贵州茅台精品白酒一瓶、郎酒一瓶、茅台王子酒一瓶、泸州老窖二瓶以及食品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白酒和食品价值人民币4429.9元。2020年3月16日,民警将被告人张瑀挡获,并追回当日所盗窃的食品。
2020年6月8日8时许,被告人张瑀在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四段89号1栋附20号A栋3楼,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单位**商业中心VIP客服中心放在柜台处的型号为L450联想商务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918元。
2016年6月11日8时许,被告人张瑀在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四段89号附20号**商业中心A栋2楼,趁JazzTiger服装店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女,51岁)爵士虎牌T恤二件、巴塞罗拉牌裤子和外套各一件。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张瑀被民警挡获。被告人张瑀已退赔盒马鲜生全部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瑀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瑀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张瑀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瑀已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瑀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宇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瑀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陆张;
3.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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