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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瑞明合同诈骗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滦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张瑞明,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87********,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捕前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乡**村**组**号(户籍地同上)。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瑞明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瑞明以人民币41万元的价格将自己位于双滦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屋出售并交付给王某某,王某某向其支付购房款人民币40万元,尾款人民币1万元待该房屋过户后付清。2017年8月12日,张瑞明通过中介承德**房产有限公司将该房屋再次卖给吴某某,骗取吴某某购房款52万元。

被告人张瑞明于2020年8月27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建设银行活期明细清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

2、证人孙某某、陈某某、闫某某、张瑞明、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瑞明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瑞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瑞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瑞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淑华

                                 检察官助理:许铭鑫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滦平县看守所;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检察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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