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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瑞珂、张晓虎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874号

 

被告人张瑞珂,女,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8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街**号*栋*单元**室,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晓虎,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于2019年4月2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5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路**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传唤到案,于2019年3月29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镇**村**号,现住本村。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传唤到案,于2019年3月29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3198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乡**村,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小区**栋**单元**室。2014年8月1日因犯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传唤到案,于2019年3月21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11982********,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大街*号*栋*单元**室,现住石家庄市**大街**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传唤到案,于2019年3月27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城*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传唤到案,于2019年3于23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于2019年3月27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乡**村,现住邢台市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传唤到案,于2019年4月17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88********,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镇**路**号,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新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传唤到案,于2019年3月26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丁,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村**街**号,现住本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4月9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61984********,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传唤到案,于2019年4月11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乙,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7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路**号,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路**号**家属院*栋*单元*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传唤到案,于2019年4月12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瑞珂、张晓虎、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郑某某等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张某丙、许某甲、徐某某、冯某某、任某某、张某丁、许某乙、杨某某等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瑞珂、张晓虎、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郑某某、王某某、张某丙、许某甲、徐某某、冯某某、任某某、张某丁、许某乙、杨某某等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底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张瑞珂伙同被告人张晓虎、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在石家庄市鹿泉区**镇**小区*号楼**号、**新区**号楼*单元**室内,利用从被告人郑某某处购买的各类封皮、内页、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购买的26枚(套)各省市的“教育厅(教育委员会)中专毕业证书专用章”、张晓虎私刻的8枚(套)各省市的“教育厅(教育委员会)中专毕业证书专用章”以及各类院校公章、校长手章等(共计1416枚),制作、出售各种假中专毕业证、假高等院校毕业证等共计41780本(其中假中专毕业证12349本)。

2019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乙多次帮助张瑞珂、张晓虎、刘某某等人分装、寄送相关快递。

2、2017年5、6月份至2019年3月间,郑某某明知张瑞珂、张晓虎等人制作假学历证书而向其出售各种毕业证书的封皮及内页。仅2018年1月9日至2019年2月28日间,张瑞珂即通过微信转账给郑某某20次、共计94050元货款。

3、2017年,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山东省、江苏省、广东省、黑龙江省、湖南省、四川省、吉林省、辽宁省、陕西省、河南省、浙江省、福建省、安徽省、山西省、北京市、天津市等省市的“教育厅(教育委员会)中专毕业证书专用章”共16套铜质印章及“山西省教育厅”、“河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专用章”(2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毕业生就业专用章”、“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毕业生就业专用章”、“陕西省教育厅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专用章”、“江苏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专用章”、“山东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专用章”、“山东省人社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专用章”、“河南省教育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专用章”等共计10枚橡胶质印章,并将上述印章卖给张瑞珂、张晓虎等人用于制作相关假证书。

4、2015年10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张某丙在张瑞珂、张晓虎处购买假中专毕业证91本、假高等院校毕业证207本进行贩卖。

5、2015年8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张瑞珂、张晓虎处购买假中专毕业证252本、假高等院校毕业证846本进行贩卖。

6、2015年6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许某甲在张瑞珂、张晓虎处购买假中专毕业证72本、假高等院校毕业证225本进行贩卖。期间,许某甲有偿为张瑞珂、张晓虎提供假学历查询网站供其上传相关学历信息。

7、2015年10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冯某某在张晓虎处购买假中专毕业证51本、假高等院校毕业证44本进行贩卖。

8、2015年12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任某某在张瑞珂、张晓虎处购买假中专毕业证48本、假高等院校毕业证88本进行贩卖。

9、2015年6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张某丁在张瑞珂、张晓虎处购买假中专毕业证5本、假高等院校毕业证82本进行贩卖。

10、2015年12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张瑞珂、张晓虎处购买假中专毕业证1本、假高等院校毕业证94本进行贩卖。

    11、2015年8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许某乙在张瑞珂、张晓虎处购买假中专毕业证23本、假高等院校毕业证89本进行贩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瑞珂、张晓虎、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郑某某、王某某、张某丙、许某甲、徐某某、冯某某、任某某、张某丁、许某乙、杨某某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瑞珂、张晓虎、刘某某、郑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六人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情节严重)、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该六人的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其中,张瑞珂、张晓虎、刘某某等三人系主犯,郑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三人系从犯。张瑞珂、张晓虎、刘某某、郑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六人均系初犯。刘某某、郑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四人均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系初犯且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某丙、许某甲、徐某某、冯某某、任某某、张某丁、许某乙、杨某某等八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该八人的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其中,张某丙系累犯。许某甲、徐某某、冯某某、任某某、张某丁、许某乙、杨某某等七人均系初犯。张某丙、许某甲、徐某某、冯某某、任某某、许某乙、杨某某等七人均认罪认罚。

建议对被告人张瑞珂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建议对被告人张晓虎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

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乙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丙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建议对被告人许某甲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建议对被告人任某某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丁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议对被告人许某乙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合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子刚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晓虎、郑某某、王某某、张某丙、许某甲、徐某某、冯某某、杨某某等现均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 被告人刘某某、张某乙、任某某、许某乙等现均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3. 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4. 被告人张瑞珂联系方式:1803204****。

5. 被告人张某丁联系方式:1593012****。

6. 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

    7. 《认罪认罚具结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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