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天津市武清区人,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城关镇,捕前住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号,2009年8月18日因聚众斗殴罪被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9年11月13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未经“国窖”、“海之蓝”、“剑南春”等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私自销售使用“国窖”、“海之蓝”、“剑南春”等注册商标的白酒,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3206元,未销售白酒金额为人民币477287元,获利一万余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合计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蕾
检察官助理:郭静漪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在家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07665****。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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