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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瑞锋盗窃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邛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张瑞锋,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社区**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邛崃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瑞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4时许,被告人张瑞锋窜至邛崃市文君街办有美巷子107号“初遇”商铺内,盗窃被害人封某某存放于吧台抽屉里的8000余元现金,4包中华牌硬盒香烟和4包荷花牌细支香烟。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340元。

被告人张瑞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瑞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瑞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瑞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正祥

       202117

附:

    1.被告人张瑞锋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

3.提讯证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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