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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建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张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78********,汉族,大学本科,原建始县铁矿产业产业开发办公室**,中共党员,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户籍所在地建始县业州**路**号,住建始县业州**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建始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6至2020年3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张璐向本县吸毒人员肖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55克,肖某某支付毒资人民币200元。

2019年5月3日,被告人张璐从本县长梁乡喻家包村村民李某某处购得1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2019年5月19日,李某某从张璐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1.5克,李某某支付毒资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方某某、李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微信聊天截图照片;4.被告人张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励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璐现羁押于建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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