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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璟文受贿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职检刑诉〔2019〕311号

被告人张璟文(曾用名张景文),男,1975年****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黎平人,身份证号码:5226311975********,大学文化,原中共党员,黎平县**原局长,黎平县**局长,户籍地址:贵州省黎平县****号,家庭住址:贵州省黎平县******号。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因涉嫌受贿于2018年12月7日,被贵州平县监察委员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4月8日决定由黎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经本院决定,由黎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明枢,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州省黎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璟文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到2019年6月2日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6月1日决定退回贵州省黎平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2019年6月28日,贵州省黎平县监察委员会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2019年7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到2019年8月12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张璟文先后任黎平县**局**,黎平县**局**,利用主持黎平县**局全面工作、以及黎平县**局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发包过程及工程款审核、拨付时为工程项目承包商、实施人、公路工程企业管理人员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陈某甲、索某某、王某甲等共计28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740.5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璟文利用职务上便利,向黎平县**局公路工程项目中标单位推荐和安排陈某甲参与黎平县**局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在工程验收和拔款时为陈某甲提供帮助。陈某甲先后实施了黎平县中罗至岩洞、龙额至河口、水口至三角塘、德顺至龙安、罗团至高屯等公路工程项目。为了感谢张璟文的帮助,陈某甲从2012年开始到2016年,先后六次送给张璟文共计人民币150万元。

2.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璟文利用职务上便利,向黎平县**局公路工程项目中标单位推荐和安排林某某参与黎平县**局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在工程验收和拔款时为林某某提供帮助。承诺将黎平县**局国土整治项目拿给林某某实施。林某某先后实施了黎平县洪州至平架、顺化至高孖公路工程项目。为了感谢张璟文的帮助,林某某从2012年开始到2018年,先后六次送给张璟文共计人民币129.5万元。

3.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璟文利用职务上便利,在黎平县肇兴景区归玛场平项目工程款拨付时给予施工方戴某某提供帮助。为感谢张璟文的帮助,戴某某在2013年至2015年,分3次送给张璟文人民币80万元。

4.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璟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姚某某申报黎平县中潮至顺化公路“油费”补贴,向黎平县公路工程项目中标单位推荐和安排姚某某参与黎平县**局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在工程验收和拔款时为姚某某提供帮助。姚某某顺利得到了黎平县中潮至顺化公路“油费”补贴,实施了黎平县九潮坳到定八、九潮至阡洞、黑桥到弄北、大稼至下八里、罗里乡樟溪至归友、德脑岔路口至柳洞等公路工程项目。为感谢张璟龙提供的帮助,2011年至2016年,姚某某分5次送给张璟文共计人民币75万元。

5.2013年,被告人张璟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黎平县公路工程项目中标单位推荐张某甲和王某乙实施了黎平县中潮至洪州公路改造工程;在黎平县罗团到界牌公路大修工程资金拔付时提供帮助。为感谢张璟文的帮助,在2013年秋季的一天,在贵州省凯里市黔东南州**局附近,张某甲送给张璟文人民币60万元。

6.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璟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黎平县**局公路工程项目中标单位推荐曹某某参与黎平县**局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在工程验收和拔款时为曹某某提供帮助。曹某某先后实施了黎平县中罗至岩洞竹坪、欧家团至新寨屯、肇兴新政府大道(肇兴至井寨)公路工程项目。为感谢张璟文的帮助,在2012年至2017年,曹某某分5次送给张璟文共计人民币56万元。

7.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璟文利用职务上便利,向黎平县**局公路工程项目中标单位推荐张某乙参与黎平县**局公路工程项目,在工程验收、工程款拨付上为张某乙提供帮助。张某乙先后参与实施了黎平县雷洞至牙双(支线)、中罗至九龙、龙额至登晒、归协至细劳、汪家庄至南泉山电视塔公路等公路工程项目。为感谢张璟文的帮助,2012年至2017年,张某乙分9次送张璟文共计人民币47.5万元。

8.2015年,被告人张璟文利用职务上便利,向黎平县**局公路工程项目中标单位推荐张某丙参与黎平县**局公路工程项目,在工程验收、工程款拨付上为张某丙提供帮助。张某丙先后参与实施黎平县水口至东郎、永从至什化、东郎至归龙三条通村公路项目。为感谢张璟文的帮助, 2015年至2016年,张某丙分3次送给张璟文共计人民币24万元。

9.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璟文利用职务上便利,向黎平县**局公路工程项目中标单位推荐朱某某参与黎平县**局公路工程项目,在工程验收、工程款拨付上为朱某某提供帮助。朱某某先后参与实施了黎平县德顺至平甫、孟彦至茅贡、龙安至张鲁(里林)、两岔河至良常、地扪至樟洞等公路工程项目。为感谢张璟文的帮助,2011年至2018年,朱某某分6次送给张璟文共计人民币23.8万元。

10.2013年,被告人张璟文利用职务上便利,为黔东南州**总公司**分公司黎平县双江到四寨公路工程项目和黎平县华新建材水泥厂专用公里(二级路)项目工程的推荐及工程款项拨付提供帮助。2013年春节前,在家中收受**公司经理索某某送的人民币5万元;2014年春节前,张璟文在自己家中收受索某某人民币16万元。

11.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张璟文已经调任黎平县**局局长,找到黎平县**有限公司经理杨某甲,以自己在黎平县**局工作期间,为黎平县**有限公司的公路工程项目花费大量资金,要求补偿自己15万元。因为张璟文对公司在黎平县的项目确实提供过帮助,也为继续搞好与张璟文的关系,杨某甲经请示州公司领导后,同意为张璟文报销相关费用。黎平县**公司根据张璟文提供的发票,报账得12.28万元交给张璟文,张璟文将所得资金占为己有。2018年4月,黎平县**有限公司获得,黎平县地西、岩洞、平笋等地的国土整治项目实施。为感谢张璟文的帮助,2018年的一天,杨某甲在黎洛高速黎平南收费站路口送给张璟文人民币3万元。

12.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璟文利用职务上便利,向黎平县**局公路工程项目中标单位推荐谭某某参与黎平县**局公路工程项目,在工程验收、工程款拨付上为谭某某提供帮助。谭某某先后参与实施了黎平县白岩电站至起凡、龙额镇古邦至美更、肇兴镇信洞至平团公路项目和坝寨至连洞水泥路项目。为感谢张璟文的帮助,2015年至2017年期间,谭某某先后分5次送给张璟文共计人民币14万元。

13.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璟文利用职务上便利,向黎平县**局公路工程项目中标单位推荐李某甲参与黎平县**局公路工程项目,在工程验收、工程款拨付上为李某甲提供帮助。李某甲先后参与实施了黎平县大稼至下八里、归欧河口至归欧公路项目。为感谢张璟文提供的帮助,2016年至2017年,李某甲分2次送张璟文共计人民币6万元。

14.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璟文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对**公司中标的黎平县**局公路工程项目,在项目实施的协调工作和工程款拨付上给予了帮助。为感谢张璟文的帮助,2016年底的一天,时任**公司总经理王某甲送给张璟文人民币5万元。

15. 2014年,被告人张璟文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集团实施黎平县城至黎平县飞机场旅游公路项目积极协调资金和工程款拨付上给予关照。为感谢张璟文的帮助,2014年初的一天,**集团董事长庄某某送给张璟文人民币5万元。

16.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张璟文到黎平县洪州镇下温路口到三角塘通村公路工地上检查工作,并对工程质量提出意见。工程承包商毛某某为搞好与张璟文的关系,在工程验收和拔款时能够得到关照,事后到黎平县城送给张璟文人民币3万元。

17.2014至2015年,被告人张璟文利用职务上便利,向黎平县**局公路工程项目中标单位推荐龙某某参与黎平县**局公路工程项目,在工程验收、工程款拨付时为龙某某提供帮助。龙某某先后参与实施了黎平县青龙岭至构洞、肇兴至岑所公路项目。为感谢张璟文的帮助,2014年至2015年,龙某某分2次送给张璟文人民币3万元。

18. 2012年的一天,黎平县德顺乡漂安桥工程项目承包商高某某为搞好与被告人张璟文的关系和在工程验收和拔款时能够得到张璟文的关照,在黎平县县城送给张璟文人民币3万元。

19.2014至2015年,被告人张璟文利用职务上便利,向黎平县**局公路工程项目中标单位推荐朱某乙参与黎平县**局公路工程项目,朱某乙得以实施黎平县岑卜路口至岑卜(岩洞至岑卜)通村公路项目。为感谢张璟文的帮助,在2014年年底和2015年年底,朱某乙分2次送给张璟文人民币2万元。

20.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黎平县孟彦镇宰东至白岩通村公路工程项目承包商易某某为了与被告人张璟文搞好关系,在工程验收和拔款能够得到张璟文关照,送给张璟文人民币2万元。

21.2014年农历春节前的一天,黎平县雷洞至牙双(二标)公路工程项目承包商吴某某,为了与张璟文搞好关系,在工程验收和拔款时能够得到张璟文的关照,在黎平县**局张璟文的办公室送给他人民币2万元。

22.2011年,被告人张璟文向黎平县**局公路工程中标单位推荐黎平罗团至界牌公路工程项目给汪某某实施。汪某某为感谢张璟文的帮助,在2012年初的一天,在张璟文办公室送给他人民币2万元。

23. 2015年,被告人张璟文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颜某某实施的黎平县城至附廓水库公路工程项目监理项目工程款拨付时给予关照。为感谢张璟文的帮助,颜某某送给张璟文人民币2万元。

24. 2011年,被告人张璟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黎平县**局公路工程项目中标单位推荐杨某乙参与黎平县**局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杨某乙实施了黎平县井兄坳至登杠、大湾至厦格公路项目。为感谢张璟文提供的帮助,在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杨某乙送给张璟文人民币1万元。

25.2015年,被告人张璟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黎平县**局公路工程项目中标单位推荐曾某某参与黎平县**局的公路工程项目。曾某某参与实施了黎平县水口镇归银至己埃通村公路项目期间,为以感谢张璟文的帮助,在2015年春节和2016年春节期间,曾某某分2次送给张璟文共计人民币1万元。

26.2012年,被告人张璟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黎平县雷打岩到太平山公路工程承包商李某乙在工程拔款时提供帮助,为以感谢张璟文的帮助,在2012年中秋节和2013年春节期间,李某乙分2次送给张璟文共计人民币2万元。

27.2013年到2017年,被告人张璟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黎平县高屯到黎平县县城公路改建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承包商陈某乙在工程拔款时提供帮助,为以感谢张璟文的帮助,在2013年到2017年的每年春节前,陈某乙分5次每次送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5万元。

28.2018年,被告人张璟文利用其职务便利,为黎平县**局国土整治项目招标代理商李某丙在工程款拔付时提供帮助。为了感谢张璟文的帮助,2018年夏天的一天,李某丙在黎平县爱琴海餐厅,送给张璟文人民币0.5万元。

案发后,黎平县监察委员会依法查封张璟文使用赃款人民币275万元购买位于黎平县平街与黎阳大道交叉路口附近登记为吴某某、徐某某共有的房屋一栋;依法扣押赃款及孳息共计现金人民币770.8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现金、房屋等;2.书证:程序性资料、任职文件、公路工程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戴某某等50名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璟文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璟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璟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璟文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张璟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积极退回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兆远、潘敬东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璟文现羁押于天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4册。起诉书八份。

3.随案移送涉案房产证十本,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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