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三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张璟璟,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5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庄**村**楼**号,住本区**路**弄**号**室。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璟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1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璟璟于2018年11月起,向被害人殷某某、黄某某、唐某某谎称有朋友急需借款,且有高额利息回报,先后多次从三名被害人处骗取钱款。嗣后,被告人张璟璟除兑付少量利息外,将钱款用于赌博,并更换通讯方式、住址逃匿,造成三名被害人损失人民币50余万元。
被告人张璟璟于2019年9月12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其辩解借款是民事纠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黄某某、唐某某、殷某某的陈述及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明细证实,被告人张璟璟对其三人说有朋友需要借钱且有高额利息回报,一开始三人出借后均按时拿到了本息,遂均信任被告人张璟璟,继续出借钱款,后被告人张璟璟未按时还款并逃匿,经核实,三人损失人民币50余万元。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婚后其妻子张璟璟没有固定经济来源,其不知道妻子张璟璟向朋友借款。
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用自己支付宝账户帮唐某某转账2万元给被告人张璟璟。
4.证人宋某某的证言及提供的录音证实,被告人张璟璟因赌博欠钱,更换住址,躲避讨债。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祁连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璟璟的到案情况。
6.被告人张璟璟的供述证实其向黄某某、唐某某、殷某某等人借款,并用于赌博,但其辩解黄某某等人系明知借款给其赌博。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璟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伟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璟璟现羁押于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五册。
3._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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