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甫万(绰号“张老幺”),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6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村**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城**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15日被原合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 8月2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甫万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6日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3月1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4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张甫万在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公园路81号4单元1-1号的茶馆门市喝酒时,因不满被害人袁某甲(死者,殁年61岁)蹭酒喝,而与其发生争吵,并打袁某甲耳光,随后二人相互抓打。双方被旁观群众劝开后,张甫万仍心怀不满用拳击打袁某甲胸部,致其倒地受伤。袁某甲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袁某甲系饮酒后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颅致颅内出血死亡。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张甫万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病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 证人赵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3. 被告人张甫万的供述和辩解;4.法医学病理检验鉴定书、毒化检验报告、DNA检验报告、病历检验鉴定书、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甫万因口角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关倚琴
检察官助理 刘晓晓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甫万现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5册、材料6页(附光盘13张)。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被害人袁某甲之女袁某乙、袁某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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