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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田田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张田田,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31986********,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住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小区****单元**室。被告人张田田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田田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23号,被告人张田田和“小波”(身份不详,另案处理)驾驶晋M5****号东风悦达起亚K2轿车,从山西省长治市行驶到淮安淮阴区丁集镇高速出口附近小树林里,通过莫某某 等人(另案处理)介绍,以现金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从齐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约70公斤溴代苯丙酮,并开车运输至山西省长治市。

2.2018年10月11号,被告人张田田和“小波”(身份不详,另案处理)驾驶晋DA****号黑色奥迪A6L轿车,从山西省长治市行驶到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七一村四干渠小闸附近,通过莫某某等人介绍,以现金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从齐某某处购买约90公斤溴代苯丙酮,并开车运输至山西省长治市。

案发后,被告人张田田于2019年10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出行记录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齐某某、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田田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田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田田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田田与他人之间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田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伟

2020228

附:

    1.被告人张田田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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