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由凤,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住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11月16日经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3月24日被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由凤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闽侯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7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11月19日21时许,在闽侯县**乡**村陈某某经营的食杂店内被害人张某某(别名张某甲)发现被告人张由凤也在店内后,突然朝被告人张由凤胸部打了一拳。被告人张由凤遂与张某某发生打斗。厮打中,被告人张由凤在店内拿了一把杀猪刀和一把刺刀。两人因打架摔倒在地后,仍继续扭打在一起。在场劝架人员合力将被告人张由凤右手所持杀猪刀夺下,被告人张由凤便用左手所持刺刀向张某某的腿部捅刺数刀。被人劝开后,被告人张由凤又踩了张某某一脚后离开现场。被害人张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创左股动静脉致大出血休克死亡。
被告人张由凤于2020年3月22日在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村的老人协会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11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由凤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闽侯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检验报告;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其它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由凤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姬
检察官助理:林漪
2020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张由凤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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