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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百顺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张百顺,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埠,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宿舍**号。被告人张百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2018年11月14日刑满被释放。曾因盗窃于2019年12月22日被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张百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江苏省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7日被上网追逃,2020年8月11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百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百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7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张百顺在邳州市**镇**中学,翻墙进入校内,在**中学**楼**楼丁某某住房内实施盗窃,被当场抓获。

2.2020年1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百顺在徐州市云龙区**号“**”店,翻窗入室,盗窃蒋某某棉被5床。

3.2020年2月7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张百顺在徐州市云龙区**号“**”店,翻窗入室,盗窃蒋某某白酒4瓶。

4.2020年2月8日6时许,被告人张百顺在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旁边的“**”店,挤钻门缝进入室内,盗窃陈某某矿泉水5瓶。经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矿泉水在价格为人民币10元。

5.2020年8月6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张百顺在徐州市泉山区**路 “**”理发店,拉扯破坏玻璃门把手进入室内,盗窃裴某某放置于吧台钱包内现金5800元。

6.2020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百顺在南京市玄武区**巷**号“**”汽修店门口,拉开未上锁车门,进入车牌号为苏A2****的深蓝色面包车内,盗窃史某某放在车中钱包内现金600元。

7.2020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百顺在南京市玄武区**巷“**”理发店,拔掉玻璃门把手进入室内,盗窃卢某某放置于吧台抽屉内的现金150元。

8.2020年8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百顺到南京市玄武区**路路东一家“**”饭店,拉扯破坏门锁扣进入室内,盗窃乔某某放置于桌上储物盒内的iPhone6手机一部。

9.2020年8月9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张百顺在南京市玄武区**巷**号民房内,推开未上锁房门进入室内,盗窃姚某某VIVO手机一部。

10.2020年8月9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张百顺在扬州市邗江区**路**停车场内“**”,拔掉玻璃门把手进入室内,盗窃刘某某放置于抽屉内现金7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物品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丁某某、蒋某某、陈某某、裴某某、史某某、卢某某、乔某某、姚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百顺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百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百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百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被告人张百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被告人张百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吕 青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百顺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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