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三部刑诉〔2019〕472号
被告人张益庭,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2********,汉族,高中文化,原天津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里**号,现住地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益庭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张益庭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天津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在天津市南开区注册成立,负责人为安某某、佟某甲、佟某乙(均另案处理),该公司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伪造的房屋产权证及房屋他项权证谎称向投资人转让债权并承诺定期返本给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以盛德昌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推出3个月至1年、年化利率10%-15%不等的理财产品,与投资人签订《债权转让与服务协议》进行吸揽资金。
2013年5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张益庭受雇佣在**公司担任**,期间吸揽资金463万,未兑付金额426.4656万元,涉及14名投资人。被告人张益庭经电话通知于2019年1月28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同案人安某某、佟某甲、佟某乙及叶某某等14名投资人的证言;
2.相关书证;
3.专项审计报告、电子数据;
4.被告人张益庭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益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益庭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益庭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益庭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建军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益庭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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