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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益良、王骏等非法拘禁、盗窃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张益良,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3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嵊州市********号。2005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2月14日因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被原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201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骏(绰号“老牛”),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嵊州市**镇**村**号。2016年6月3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2月18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楼某某(绰号“**”),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3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嵊州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8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益良涉嫌非法拘禁罪、盗窃罪,被告人王骏、楼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

2019年12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张益良、王骏为向姜某某讨要赌债,纠集被告人楼某某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和悦KTVA03包厢门口找到姜某某。在姜某某表示没钱还后,被告人张益良、王骏强行控制姜某某,由被告人张益良用手勒住姜某某脖子将其拖拽至电梯口,致使姜某某短暂昏迷。在姜某某起身后想脱离控制时,被告人王骏便打姜某某巴掌。后三人强行将姜某某带进电梯至楼下轿车的后排,由被告人王骏负责开车,被告人张益良、楼某某分别坐在姜某某两侧进行人身控制,将姜某某从和悦KTV带至三江城一租房内进行逼债。直至同月26日1时许,姜某某的女友替姜某某偿还1200元赌债后才让姜某某离开。经鉴定,姜某某的伤势未达到轻微伤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张益良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骏、楼某某对姜某某进行赔偿,并获得姜某某的谅解;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益良处扣押人民币700元、从被告人王骏处扣押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徐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张益良、王骏、楼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人体损伤鉴定书;

6.​ 辨认笔录等勘验笔录;

7.​ 监控视频、微信转帐记录等电子证据。

二、盗窃

2019年12月3日1时许,被告人张益良在嵊州市三江街道兴隆街工商银行ATM机存款时,发现前取款人的银行卡仍插在ATM机上,遂心生贪念,分二次从该银行卡内取款3400元,后用于网络赌博。当日,被告人张益良在赌博软件上赢得10000 余元后,带着3400元人民币和一张工商银行卡到三江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3400元人民币和工商银行卡发还给被害人,并从被告人张益良处扣押人民币5000元、OPPO手机一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益良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勘验笔录;

6.监控视频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益良、王骏、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益良为索取赌债,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非法拘禁罪、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予数罪并罚;被告人王骏、楼某某为索取赌债,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益良、王骏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张益良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故对被告人张益良、王骏、楼某某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萍娟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益良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被告人王骏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楼某某现住嵊州市**镇**村**号,电话1875754****。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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