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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盛辉贩卖毒品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

 诉 书

宜检诉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张盛辉,绰号五哥,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10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资中县人,无业,住资中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31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7月3日长宁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宁县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盛辉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收到案件材料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根据案件管辖的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0年7月,王某某(已判)在四川省成都市以39万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盛辉购买2公斤毒品冰毒。同年7月10日,王某某在成都市**路建设银行向张盛辉的账户存入19万元,因当时王某某带的钱不够,王某某返回山东省青岛市将剩下的20万元存进同案犯张某某(已判)的账户,并让张某某在成都市拿到张盛辉交付的2公斤毒品冰毒后再返回山东省青岛市。之后被告人张盛辉将2公斤毒品冰毒交给张某某,张某某将提前取出的20万现金交给张盛辉。二人交易完成后,张某某乘车返回山东省青岛市将毒品冰毒交给王某某。2010年8月8日,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民警在王某某位于青岛市**路**号**的住处内将上述毒品查获。经鉴定:以上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2019年3月下旬至4月初,李某甲(已判)联系被告人张盛辉欲购买500克冰毒,后李某甲通过汇款的方式将82500元毒资分十余次存入被告人张盛辉指定的银行账户。2019年4月9日中午,被告人张盛辉将毒品冰毒伪装后,通过贺某某联系了**叫车司机徐某某,由贺某某将装有毒品冰毒的红色袋子交给徐某某从成都市带至宜宾市江安县,后徐某某将红色袋子转交跑“野的”的司机李某乙,由李某乙驾车从江安县**镇带至长宁县交给李某甲。当天18时30分,民警在长宁县长宁镇泽鸿路二段58号华琳商场门口将李某甲抓获,从随身携带的红色手提袋内查获净重为516.41克的疑似毒品冰毒3包。经鉴定:以上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60%、66.6%、69.6%。

(三)2019年5月30日11时许,民警依法在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出租房内将被告人张盛辉抓获归案,从该出租屋内查获毒品疑似物1小盒、4小包、麻古粉疑似物1小盒,吸毒工具2套,微型电子秤1把和手机3台,从彭某某的钱包内查获1小包冰毒。经鉴定:查获的净重为3.06克的冰毒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扣押、称量、提取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盛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冰毒而予以贩卖,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直

                                2019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张盛辉现羁押于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4张,手机2个,散页材料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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