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张相乔,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廉州**村**组**号,住合浦县廉州镇**路**巷**号**楼**。曾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吸毒成瘾于2019年8月6日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2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相乔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张相乔与吸毒人员林某某事先通过微信联系,在广西合浦县**镇**路**巷**号**楼出租屋,交易价值为18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当吸毒人员林某某来到上述出租屋与被告人张相乔交易了0.05克毒品海洛因被合浦县公安局民警辑获。当场从林某某身上缴获张相乔贩卖给其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净重0.05克),从张相乔身上缴获其用于收取微信转账180元毒资的手机,以及在张相乔的出租屋内缴获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净重2.5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相乔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相乔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及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立新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相乔现被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和证据目录。
3.涉案手机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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