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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真兵故意杀人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528号 

   被告人张真兵,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真兵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真兵与其哥哥张某甲因土地归属、父母赡养等问题积怨已久并多次发生争吵、打架,张真兵遂产生投毒报复张某甲的想法。2020年5月15日上午,被告人张真兵在重庆市合川区狮滩镇新农贸市场张某甲一销售农药门市,购买了十支“溴敌隆”杀鼠剂。次日凌晨,张真兵将10支“溴敌隆”杀鼠剂全部倒入“7喜”饮料瓶内,并趁张某甲及其家人熟睡之机,携带该“7喜”饮料瓶溜门进入张某甲位于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附**号的家中楼梯间处,将事先准备好的“溴敌隆”杀鼠剂全部倒入存放该处的泡菜坛子内后,当即被张某甲的妻子汤某某发现。张真兵见事情败露立即逃走,并将上述“7喜”饮料瓶丢弃到化粪池中,后被追赶来的张某甲及汤某某抓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泡菜坛内以及“7喜”饮料瓶中均检出溴敌隆成分。

被告人张真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真兵的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黄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黄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张某甲、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张真兵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辨认、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真兵以投放杀鼠剂的方式,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真兵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真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德明

检察官助理:秦海鑫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真兵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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