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张真平,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72********,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被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盗窃,于2006年8月12日被惠安县公安局拘留十日;又因盗窃,于2007年1月12日被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7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2011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盗窃,于2013年9月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拘留十四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2017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至2018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又因盗窃,于2019年2月19日被泉州市鲤城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至2019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真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真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张真平到南安市汽车站**街**号楼下,盗走白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黑色绿娇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31元)。
2、2019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张真平驾驶上述被盗绿娇牌电动车到南安市**大厦旁**公司楼下,盗走陈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蓝色圣驹牌二轮电动车的5个电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2元)。
3、2019年12月10日4时许,被告人张真平驾驶上述被盗绿娇牌二轮电动车到南安市**镇**附近**楼道里,将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红色电动车(无法鉴定)推至**菜市场往泉州方向的一个空地上后,盗走该电动车的4个电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8.5元)。侦查机关在被告人张真平辨认现场时查获该红色电动车(不含电池),现该车已发还张某某。
4、2019年12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张真平到南安市**镇**厂停车处,盗走熊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粉色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51元)。
5、2019年12月16日3时许,被告人张真平到南安市**大厦**街**号楼下,盗走洪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黄色七星豹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50元)。侦查机关在抓获被告人张真平时查获该电动车,现已该电动车已发还洪某某。
6、2019年12月12日清晨,被告人张真平到南安市**街**门口,将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粉色二轮电动车(信息不详,无法鉴定)推至南安市**路**号旁后,盗走该电动车的6个电池(信息不详,无法鉴定)。侦查机关在抓获被告人张真平时同时查获该6个电池,并在被告人张真平辨认现场时查获该粉色二轮电动车(不含电池)。
2019年12月16日8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村**附近抓获被告人张真平。被告人张真平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发还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刑满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呈请工作说明报告书、合格证、发票、公告、照片、工作说明等书证;
3.被害人熊某某、张某某、洪某某、陈某某、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真平的供述和辩解;
5.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真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真平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真平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真平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真平盗窃的部分赃物已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真平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秀闷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真平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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