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家春,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1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住淮上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995年因抢劫罪被蚌埠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因抢夺罪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因为盗窃罪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徐家春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8月18日至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张某、徐家春合伙盗窃作案六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751.88元。
1. 2019年8月18日上午八时许,被告人徐家春在被告人张某的掩护下,在**古会上分别从赶会的小孩脖子上盗窃了金佛、金观音、金天使各一个,价值分别为1571.62元、1220.78元、1052.52元。
2. 2019年8月20日上午九时许,被告人徐家春在被告人张某的掩护下,将**乡**村村民徐某某孙子脖子上的金锁偷走,价值1528.66元。
3. 2019年8月20日上午九时许,被告人徐家春在被告人张某的掩护下,将**乡**村村民段某某孩子脖子上的金挂坠(金豆)偷走,价值708.84元。
4. 2019年8月22日上午十时许,被告人徐家春将**镇**村村民卢某某孙子脖子上的黄金吊坠偷走,损失价值669.46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黄金吊坠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崔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徐家春的供述与辩解;
5.灵璧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
6.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徐家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总额6751.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系累犯,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徐家春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明良
附:
1.被告人现均被关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