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1164号
被告人张磊,男,20**年*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22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于2019年3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蒙某某,男,19**年*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51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乡*****。于2019年3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磊、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被告人张磊于2019年3月13日3时许,伙同李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到本市海珠区**路**号**商场门口,由被告人张磊利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撬开商场门口摆放的7台摇摇车的储币箱挂锁和箱锁,盗窃箱内的硬币30余元,李某某、周某某负责望风,得手后三人瓜分了硬币。
2、 被告人张磊于2019年3月13日3时许,伙同李某某、周某某到本市海珠区****婴儿游泳馆门口,采取上述同样方式盗窃摇摇车内的硬币,被告人张磊在撬开储币箱锁后发现箱内无钱而未取得财物。
3、 被告人张磊于2019年3月13日3时许,伙同李某某、周某某到本市海珠区***便利店门口,采取上述同样方式盗窃摇摇车内的硬币10元,得手后三人瓜分了硬币。
4、 被告人张磊于2019年3月13日3时许,伙同李某某、周某某到本市海珠区土华**超市门口,采取上述同样方式盗窃摇摇车内的硬币30余元,得手后三人瓜分了硬币。
5、 被告人张磊、蒙某某于2019年3月26日5时许,伙同李某某到本市海珠区**商场门口,由被告人张磊利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撬开商场门口摆放的摇摇车的储币箱挂锁和箱锁,盗窃箱内的硬币70余元,被告人蒙某某和李某某负责望风,得手后三人对硬币进行了瓜分。
6、 被告人张磊、蒙某某于2019年3月26日5时许,伙同李某某到本市海珠区**游泳馆门口,采取上述同样方式盗窃摇摇车内的硬币,因被告人张磊无法撬开已更换了大锁的摇摇车的储币箱而未能得逞。
7、 被告人张磊、蒙某某于2019年3月26日5时许,伙同李某某到本市海珠区**便利店门口,采取上述同样方式盗窃摇摇车内的硬币,因被告人张磊无法撬开已更换了大锁的摇摇车的储币箱而未能得逞。
8、 被告人张磊、蒙某某于2019年3月26日5时许,伙同李某某到本市海珠区**门口,意图采取上述同样方式盗窃摇摇车内的硬币,因发现摇摇车更换了大锁,被告人张磊遂伙同李某某利用磁铁吸取储币箱里的硬币出来,由被告人蒙某某负责望风,三人共盗得硬币100余元,得手后三人对硬币进行了瓜分。
2019年4月6日,被告人张磊、蒙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害人陈述;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笔录;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磊、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张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磊、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鸿剑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磊、蒙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4册4卷。
3.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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